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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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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2 11:16:27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日益增长的关注,保健食品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然而,近年来市场上保健食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产品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再次为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敲响了警钟。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蚂蚁”(真实身份不明),在“蚂蚁”处购买减肥食品“百邦牌荷叶决明子胶囊”支出人民币13685元,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先后出售给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收入人民币2898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304元(违法所得),经检测,“百邦牌荷叶决明子胶囊”内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保健品在法律上被归类为“食品”,其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张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掺有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之规定,梨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见审理查明事实),分别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百邦牌荷叶决明子胶囊”1022粒,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四、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梨树县人民法院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严厉打击态度,更是对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