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的1月,正值农闲季节,但原告刘某却在给被告王某家地里打包玉米秸秆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花销数千元。出院后,刘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但遭到了王某拒绝。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
在郭家店法庭,双方情绪都很激烈,各不退让,但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矛盾仍然可以通过调解化解,于是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事件中的责任和过错,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认识到各自的不足,让双方情绪得以缓和。 “法官,事情是在我家地里发生的,我不推卸责任,但他要求过高,我没法赔。”被告王某同意调解,但对原告的诉请金额仍不予认可。
调解虽然陷入了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通过采取“背对背”的调解策略,分别与双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他向刘某解释了王某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支付能力,同时也向王某强调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道德义务。经过多次沟通和劝解,双方逐渐开始愿意考虑对方的立场和利益。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当场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方式向刘某给付了赔偿金。这场因打包玉米秸秆引发的赔偿纠纷在郭家店法庭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此次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体现了法院在推动诉源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法院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这种“以和为贵”的调解方式,是法院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