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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法院:签发梨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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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06 14:47:2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22年8月25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在梨树县郭家店镇妇联见证下,签发了新规实施以来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案件经过:

赵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据了解,刘某性格多疑且脾气暴躁易怒、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恐吓、殴打、辱骂赵某,造成赵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赵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影像资料、妇联求助记录等材料。

裁判结果:

梨树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本案中赵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赵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为正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提供更加坚实可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一、不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本案中,刘某殴打、辱骂赵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给赵某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迫,使其生活在恐惧之中,此类侵害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三、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改为“较大可能性”。因家庭暴力取证较难,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规定》同时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赵某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惩治力度。《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