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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浸泡 损失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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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1 13:56:04 打印 字号: | |

因为邻居家漏水,导致新买的房子被浸泡,由于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业主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四平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被浸泡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市民董某购买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的一处商品房,四平某物业公司为上述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办理入住手续后,董某向该物业公司缴纳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

2020年10月,董某家人发现,对门房屋因分水阀破裂漏水,致董某家房屋被浸泡,董某将此事反映给物业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董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水淹房屋装修等损失共计1万元。

物业公司则表示,原告所述房屋被水淹这一事实存在,但原告主张的1万元损失没有依据,无法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为董某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尚未交房的房屋漏水致董某购买的房屋被浸泡,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关于董某诉请的房屋装修等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损失具体数额,董某不申请鉴定,在法院对董某进行释明后,董某仍坚持不申请鉴定。在无法确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范围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四平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董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市民董某诉请的房屋装修等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损失具体数额且不申请鉴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范围无法确认。因此,法院对董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