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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维权期间公司注销, 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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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0 13:53:3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8月,小张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老板开会宣布公司解散。小张于2021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起诉至法院。2021年3月,公司在小张维权期间注销。公司于立案前已经注销,那么小张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公司于本案立案前已经注销,应以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继续审理。在本案中,小张系因公司注销营业执照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股东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维权过程中遭遇公司解散不要慌,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