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从我家跑出来的母猪”
“开玩笑,这猪我家都养多少年了”
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榆树台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家住刘家馆子镇西卡村的李某精心喂养母猪不见了,经调取监控发现,母猪向东行走,并未向西行走。随后又调取东边腾某家监控发现,母猪并未经过此路段。结果发现丢失的母猪区域是特定的。经过查找,被同村杨某圈养起来。李某要求杨某返还自家的母猪,但杨某拒绝归还。李某就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后要求调取杨某家监控视频,却发现监控损坏无法查看。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
据李某介绍,自家共养殖两头猪,去年春节期间宰杀一头,由于今年春季猪肉价格较低,并未售卖,打算养到2022春节宰杀。李某对这头母猪印象很深,且家里就只有这一头母猪,而且喂养很长时间了。猪患有炎症,未能生育。
榆树台法庭接案后,庭长齐知勇马上到现场勘验,发现此案最困难的地方就是举证问题,因为猪是一个不断生长变化的动物,在猪圈里关着,每个人看了以后都能清楚的说明猪的外貌特征,大概生长了多长时间,双方当事人自然也都能清楚地说出所争议猪的大概特征。齐知勇在送达诉状、传票等材料时,对争议母猪进行了拍照。
本案送达期间,李某想起能够找到产下自家母猪的种猪,遂提出证据保全,申请DNA鉴定。
在证据保全期间,发现杨某将争议母猪调换,前后两头母猪的毛发及嘴型明显不同。
根据以上事实,榆树台法庭判处杨某返还李某母猪一头(原被告争议母猪)。如不能返还争议母猪,杨某应赔偿相应价款.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拾得者拾到遗失物后,有报告的义务,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返还权利人。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