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梨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梨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参照《四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梨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广宇兼任。
二、职责任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省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
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研究制定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政策、措施;
统筹各方力量,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动重点工作;
完成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省指导组、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纪委监委:对省指导组和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问题线索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对重大、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交叉办理、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开展查办,落实案件线索督办和清零目标;对选树的政法系统先进典型进行审核把关。
县委办公室:按照县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县委领导相关活动、会议等安排以及讲话等相关文字综合工作。
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政法干部的组织处理和交流轮岗;配齐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选树的政法系统先进典型进行审核把关。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中心:统筹做好教育整顿各环节的宣传工作;组织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强大声势。
县委政法委:负责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工作;联络对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加强顽瘴痼疾整治;负责对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受理、移交等工作;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廉政建设、选人用人情况开展专项巡查。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整顿;组织开展本系统顽瘴痼疾整治。
县网信办:按照“三同步”工作要求,指导县政法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教育整顿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政法队伍教主整顿的信访工作。
县财政局: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提供资金保障。
县审计局:按照县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公室、县税务局:加强对政法干警本人及家属违规从事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筛查和监管,共享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规经营活动。
三、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执行县委决定、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局工作、需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重要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省指导组督办案件和交办线索,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及线索,以及需要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决策的重大案件及线索;
(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涉及重要敏感对象的重大事项,以及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
(六)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印发的文件;
(七)其他应当向领导小组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本单位、本系统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部署工作推进情况、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及各环节工作总结;
(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涉及重要敏感对象的重大事项,以及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处理情况;
(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五)其他应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体情况、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统一向县委请示报告,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会议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有关地方人员参加。
第十条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思想和行动;
(二)分析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形势,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事关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事项,对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三)研究部署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要专项工作;
(四)审议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方案及有关文件;
(五)研究需要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事件、敏感案(事)件;
(六)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工作会议要讨论的文件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应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审核签发,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内容,未经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传达或公开报道的,应严格保密。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