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某强占十余年的房屋及院落采取强迁措施并当场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一起长达五年的案件终于执结。
2014年9月14日,梨树县法院依法判决崔某停止对原告水泥构件厂地所有权的侵害,并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从所占原告场地内迁出;并拆除所建的设施,费用自理。判决生效后,被告崔某以企业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金等多种理由拒不迁出,强占场地并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并以自残相威胁,申请执行人迫于压力,只能任由崔某强占场地。经执行员作双方调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某同意暂缓执行,案件中止执行4年。
2020年8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立即进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崔某发出强迁公告,限期15日内自行迁出,被执行人崔某未自动履行义务,在局领导指示下,执行员立即作出执行预案,对被执行人崔某强占院落进行强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