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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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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1:21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梨树法院推出每周一“典”栏目,每周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