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姜某系村邻关系,2015年6月20日,姜某以有事急需用钱为由,从刘某处借款20000元,同时约定好借款利息,并当场给刘某出具了借条。事后,姜某每年都按时将利息结清,但2019年,刘某在约定日期向姜某催要借款及利息时,姜某却拒绝给付,并声称已偿还完毕,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姜某辩称借款及利息皆已偿还完毕,并提供了自己于2018年7月12日从银行卡支取现金30000元的记录,用来证明其已经还款。
姜某在刘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庭审中,姜某辩称自己已经完成还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知,姜某应当对权利消灭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姜某应当对其还款的事实进行举证,在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款事实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据此责令其偿还借款。
本案中,姜某在庭审中虽提供了银行卡取款凭证,但该凭证只能证明姜某从银行卡支取过现金,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用这笔现金完成还款。因此,本院对姜某答辩观点不予确认,并对刘某要求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保留证据,而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到邻里乡亲的关系。所以,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发生借贷时双方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出借人不仅要注意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同样,借款人在还钱时也要注意把借条收回,或是让出借人出具收条,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