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
,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个道理,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远离非法集资,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今年6月是全国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梨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然将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