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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义务帮工受损害 倾情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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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0 15:13:48 打印 字号: | |

一家有事,周围的邻居来帮忙,这本是无偿的帮工。但是,当有人因帮工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郭家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邻里关系,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房某某与于某某本是屯邻,房某某在帮于某某垛玉米秸秆时,房某某不慎从玉米垛滑落到地上,导致跟骨受伤,当即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第六天后,伤情加重,随即转到公主岭市中医院治疗,进行了骨折钢板固定手术后出院,但在出院后因伤口不愈合,再次入院治疗,仍无好转,只得拆除钢板,期间共住院120余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过程中于某某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出院后,房某某要求于某某继续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645.34元。于某某认为自己前期已向房某某支付过医疗费,且对房某某的损伤自己并不存在过错,其损伤是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再行支付,于是房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家店人民法庭闫国辉副庭长经过充分了解,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闫国辉副庭长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各不让步,矛盾再度激化。待双方冷静后,闫国辉副庭长分别向双方分析了案件的利害关系,经过多次疏导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于某某一次性再赔偿房某某70000元,当即给付5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老哥俩握手言和,重归于好,都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郭家店人民法庭寄语

    朋友邻居之间相互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帮忙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事可能就会变成坏事,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梨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