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上午九时,梨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梨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符建军担任审判长,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爱钧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一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一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被告人赵某1组织多人持枪和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王某1、刘某1、王某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某3、甄某持枪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1、杨某、张某2、郭某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十被告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三、被告人赵某1、赵某2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多次向他人强拿硬要财物;被告人刘某1、王某2、马某、张某3、徐某、常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八被告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被告人赵某1、王某1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被拘禁人;被告人赵某2、于某、魏某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被拘禁人。五被告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五、被告人赵某1、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六、被告人赵某1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七、被告人赵某2、刘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八、被告人刘某编造用途,骗取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九、被告人王某3、甄某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十、被告人赵某4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十一、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十二、被告人李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十三、被告人段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赵某1、赵某2等二十一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座无虚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内新闻媒体、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了本次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