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间开始启动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这次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什么重要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出的号召,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开展多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至2020年底结束。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①2018年——打击遏制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②2019年——深挖根治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③2020年——长效长治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综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⑤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9、“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①“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②“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0、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则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①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 ②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③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三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①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②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③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第一责任是指?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17、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①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②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③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8、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亟待破解的十个问题是指什么? ①政治站位不高; ②工作部署形式化; ③线索核查质效不高; ④重点案件查处不力; ⑤开展督导不力; ⑥发动群众不充分; ⑦执法思想不一致; ⑧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 ⑨存在打击“盲区; ⑩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
19、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0、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六个延伸”指的是什么?
①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②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③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④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⑤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⑥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2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2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2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5、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6、“恶势力”是指什么?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7、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指什么? ①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②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8、“保护伞”是指什么?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9、“保护伞”主要表现形式?
①站台撑腰、纵容包庇的“官伞”; ②通风报信、枉法裁判的“警伞”; ③见“伞”不打、不担当不作为的“庸伞”。
30、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是什么?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32、什么是“软暴力”犯罪? “软暴力”犯罪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软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
33、“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①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②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③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④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⑤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34、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35、吉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是指什么?
①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②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③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④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线索; ⑤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⑥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⑦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违法犯罪线索; ⑧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⑨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⑩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36、吉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围绕哪“十个方面”开展精准打击行动?
①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②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③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④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⑤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⑦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⑨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⑩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7、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主要依据是什么?
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吉政法联发〔2019〕1号)
38、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是什么?
①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②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③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