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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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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5 10:27:51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提供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反驳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提供担保。

 

    5.当事人有权依照《民诉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但必须提供担保。

 

    6.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7.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检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有权申请回避。

 

    8.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1.不服一审民事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有上诉的权利。不服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上诉的权利。

 

    12.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有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再审。

 

    13.当事人有权审阅和复制本案经质证后的证据材料和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庭审笔录有遗漏和差错时,有申请不正的权利。

 

    1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形式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程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和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责任编辑:杜涌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