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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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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5 09:29:05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责任编辑:杜涌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