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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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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18 10:14:28 打印 字号: | |
  为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接待时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方法适当,并遵守如下规范:

一、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法徽,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指甲、剃光头、纹身。

二、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三、对待群众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语气温和、语调平和,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

四、平等对待每一位群众,尊重年老、疾病或残疾当事人的人格;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特别关照。

五、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六、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努力照顾到在场每一个人的情绪,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七、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等候时间,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负担。

八、对于需递交给当事人的材料应当双手交到其手中,并嘱咐收好,不得扔或摔给当事人。

九、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食;不得与他人有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十、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当事人或推托、拒办相关事项;不得与当事人争吵、打架。

十一、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句和说法;不得使用任何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当事人。

十二、对当事人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当事人能够听懂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流。

十三、语言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责任编辑:杜涌泉